江苏东海经济开发区投资扶持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7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进一步推动东海县招商引资工作,经研究,特制定本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内外社会各界为东海县招引项目的引荐人。
第二条引荐人
引荐人指向东海县合作方及项目信息管理中心提供拟来东海县投资者的全面信息,并提供必要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招商引资奖金由县财政预支,从项目受益的开发区或乡镇财政收入中抵扣。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奖励审核发放,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外资以验资时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汇率为准)。
第四条引进县外资金新办项目,对引荐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引进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要求客(外)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300万美元),按客(外)方首次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0.6%给予奖励。经批准在乡镇新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3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参照开发区奖励标准执行。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3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企业,按不高于客(外)方固定资产投资0.5%的标准,由乡镇自行奖励。
(二)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过亿元的起点高、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好、对全县经济发展或税收具有突出贡献的生产性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引荐人最高可获得客(外)方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奖励。
(三)引进县外资金投资面积500亩以上的生态农业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以上综合性批发市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专业市场、四星级以上酒店、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客(外)方固定资产投资的0.3%给予奖励。服务外包项目按客(外)方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奖励。
(四)项目有效信息奖
符合奖励范围的项目,在具备登记注册、首期资金到位、开工建设三个前置条件后,即列为项目有效信息。
1、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的工业、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效信息,奖励1万元;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且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奖励2万元。
2、计划面积500亩以上的生态农业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以上综合性批发市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专业市场、四星级以上酒店、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外包项目有效信息,奖励1万元。
上市公司、拥有国家驰名商标企业、外商投资项目达到以上有效信息奖励标准的,有效信息奖金加倍。
(五)引荐县外客商在开发区注册成立总部经济企业,按企业注册之日起一年内,纳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支付。
第五条奖励程序
引进县外企业或个人新办项目,引荐人要在项目立项时到县商务局登记备案。项目开工建设后,到县商务局申请项目信息奖。项目竣工投产后,到县商务局领取并填写《东海县外引内联项目奖励申请表》,由项目投资方和受益单位共同出具证明意见后,连同投资方身份证明、引荐人身份证明、资金到位证明等报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和目标考核办公室考核认定,经审核批准后,按当年奖励政策予以兑现。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按以下要求提供:
(一)引进县外企业或个人投资新办工业、生态农业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现代物流、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四星级以上酒店、服务外包项目,需提供新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项目投资合同书及企业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二)引进县外企业或个人投资新办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提供合同文本、经审计认可的工程决算报告及付款证明。
(三)申请奖励的非重大项目必须在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内建成投产,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每年奖励一次,扣除之前领取的项目信息奖;建设周期较长的重大项目,可按年度分别予以兑现奖励。引进的项目如果未在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内建成投产,在投产后申报奖励时,只按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内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额计算奖金。
第六条在本县投资或在投资企业工作的客商,促成现有外引内联企业客(外)方增资扩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引荐人属于社会人士,奖金直接发放给本人;引荐人属于公务人员,其本人参与招商引资工作评优,县财政每年评选招商引资功臣、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若干名,在政治和经济上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引进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1000万美元)以上,引荐人如不申领奖金,可奖励事业编制1名。
第九条对弄虚作假冒领奖金者,经查证属实,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